1. 审计处接收承办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,审核资料是否齐全,如资料有缺漏退回承办部门补齐后重新送审。
2. 审计处在10~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办部门及工程项目各参与方,踏勘现场后出具“工程结算审核初稿”。
3. 承办部门联系施工单位对“工程结算审核初稿”提出书面意见,并补充完整结算资料。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当面对数或沟通,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。
4. 审计处出具“工程结算审核结果确认表”、“工程结算审核报告”、“工程结算审核终稿”,并将全套送审资料返还承办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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